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的复工复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全市企业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各开发区、县(市、区)和企业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要求,切实履行企业复工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托全市统一的企业员工健康登记系统(该系统是基于钉钉APP开发的小程序,位于钉钉APP首页工作台中,企业复产复工涉及的审核、企业申报和员工健康登记打卡均通过该系统小程序实现),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复工复产。
二、 实行企业复工复产在线申报备案制。各开发区、县(市、区)要明确各级系统管理员,依托全市统一的企业员工健康登记系统,对3类不同企业复工复产实行分类在线审核。企业应科学合理制定复工复产方案,须按要求至少提前1天通过全市企业员工健康登记系统向所在开发区、县(市、区)申报。各开发区、县(市、区)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和规模,对企业复工复产实行一企一策、一企一案,并在3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复产复工通知单。
三、 组建企业复工联合服务专班,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各开发区、县(市、区)要牵头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大数据部门、企业所在乡镇办事处等组成的服务专班,并对外公布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对申请复工复产企业进行上门服务,切实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条件。各开发区、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积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短缺、原材料供应、物流配送、防疫物资购买等实际问题,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服务,确保企业疫情防控、生产经营两不误。同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条件,确保企业复工前达到如下标准:企业疫情防控机制到位,复工复产方案完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满足复工需要,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管控到位,生产经营、食堂、宿舍等场所满足疫情防控条件;企业员工健康登记系统上线使用,并明确系统管理员,完成所有员工个人健康信息录入,所有返郑员工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有关要求,建立每日定时健康打卡登记制度等。
四、 实行企业员工健康信息打卡制度。企业员工健康登记系统2月10日已上线,企业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要求企业员工在来郑之后、复工之前,至少提前1天通过企业员工健康登记系统完成员工信息登记;包括未上班、已上班、隔离中的所有员工,每天均须在上班之前半小时,通过系统对个人健康信息打卡。
五、 严格落实返郑人员隔离观察要求。对应居家或在企业隔离观察的返郑员工,不按规定隔离、无解除隔离通知单的,一律不得使用。
联系电话
各开发区、县(市、区)系统管理员信息上报联系人:
李 军 联系电话:18658655253
严 海 联系电话:13067976272
技术咨询电话:61210011,61510011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