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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通告(2022年43号)
2022-03-18 12:32  来源:郑州发布

近期,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有效切断新冠病毒传播途径,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7号),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就加强我市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进口物品是指从境外进口到我市的物品(冷链物品除外),在加工、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冠病毒防控参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要求执行。

严格进口物品源头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四证”(供货者许可证、货物入境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等,凡是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储存、加工、销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口物品全程追溯制度,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出厂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保证一旦发现进口物品存在风险源时能够进行入境、物流、门店的全链条追溯。

严格进口物品装卸储运过程管控

进口物品运输时应当尽可能与其他物品分开,不能分开时,应当对该进口物品和相关联的其他物品进行预防性消毒。装卸和运输进口物品的人员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进口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在仓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严格实行“五查”(查进口物品报关手续、查检验检疫证明、查产地来源及规格数量、查核酸检测报告、查进销货台账和消毒记录),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严格进口物品生产加工过程管控

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打开进口物品外包装后的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采样,应当在核酸检测合格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再进行生产加工。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每班次应当在生产加工完成后,对使用过的所有设备和器具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

严格进口物品销售经营过程管控

加强进口物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相关证明查验工作,防止不符合要求的进口物品流入市场。对需打开外包装销售的进口物品,应当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预防性消毒,消毒后方可销售。要完善追溯管理,做到所有进入销售环节的进口物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严格从业人员管控

涉及进口物品加工、装卸、运输、贮存、销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本单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落实新冠病毒防控管理措施。重点高风险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全程规范做好防护,长期直接接触进口物品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闭环管理,坚持至少每7天做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天以上),短期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工作任务结束后做一次核酸检测。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发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废弃品收集设施以及工作服洗消设施。

严格核酸检测阳性样品应急处置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核酸检测阳性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定期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工作场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及时对相关物品进行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对可能接触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加强涉事进口物品追溯管理,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风险。

严格生产经营设施与环境消毒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运输车辆、搬运工具及容器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确保内部清洁无污染。对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增加高风险区域的消毒频次,每班次工作结束时需对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对销售经营场所,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当全面消毒,要设置警示告知标识,配备洗手消毒设施。

各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凡不执行进口物品疫情防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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