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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最高奖50万

日期:2018-04-19  来源:郑州教育信息网  作者:陈颖  责编:陈颖

 

  网易网页截图。

  在我国第三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山东、重庆、云南等地国家安全机关陆续出台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对举报且被国家安全机关采用的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达50万元。

  对《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所列间谍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举报,其中包括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情形。

  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书信、12339电话、面谈、网络等形式,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线索。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公民和组织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奖励办法》规定,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侦破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奖金。

  

  重庆日报网页截图。

  重庆市《危害国家安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称,制定奖励办法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保护、奖励举报行为,提升全社会国家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东方网网页截图。

  附: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公民和组织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奖励办法》

  公民和组织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动员鼓励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反间谍法》《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和组织以书信、12339电话、面谈、网络等形式,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所知悉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线索,是指下列行为线索:

  (一)《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所列间谍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3.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

  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4.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8.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三)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线索。

  (四)根据法律法规,其他属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行为线索。

  第四条 省内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线索的受理、评定、奖励等工作,由事发地国家安全机关具体负责。

  第五条 对公民和组织举报且被国家安全机关采用的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奖励:

  (一)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侦破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奖金;

  (二)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侦破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给予1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奖金;

  (三)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侦破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人民币奖金;

  (四)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侦破案件发挥一定作用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人民币奖金。

  第六条 公民和组织举报的行为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因行为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故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对编造、谎报情况,以及诬告陷害他人、弄虚

  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故意滋事、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国家安全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线索,公民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安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