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群传播邪教与法不容
据中国反邪教网8月14日报道,贵州省凯里市一女子人利用微信宣扬“法轮功”获刑。此案的宣判再一次表明,利用微信群传播邪教与法不容。
近年来,手机微信日益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成为人们信息交流和信息获取的重要途径。邪教分子也盯上了这一点,利用手机微信群传播邪教信息,对公众安全造成了威胁。去年以来,中国反邪教网报道了多起这方面的案例,对此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主客体的明确性
微信群中的成员,虽然人数不同,从几十人到五百人不等,使用的有真实姓名,也有的使用化名,但代表的都是一个个真实存在的个体。即使是上传微信信息的邪教人员,因为与群内成员的相关性,只要稍加留意,也不难查找到其真实身份。这种犯罪主体的明确性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便利,而犯罪客体的明确性也给人民法院确定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提供了衡量标准。因此,打击利用微信群传播邪教违法犯罪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行为上的故意性
利用微信群传播邪教信息,是邪教人员有意为之。在本案中,被告人董永茜从1999年开始习练“法轮功”,为了达到故意传播邪教“法轮功”的目的,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董永茜使用2部手机通过昵称为“铃铛”和“飞仙”的微信账号分别向其所加入的13个微信群转发、传播“法轮功”音视频、文字资料。2017年10月董永茜通过昵称为“铃铛”的微信账号,向2个微信群转发“法轮功”网站链接。这样的行为具有行为上的故意,即邪教人员能够预见到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性而故意为之,因而在法律惩处之列。
结果上的有害性
与微博等开放性平台不同,微信群成员多数是家人、朋友、战友、同学、同事或兴趣群。在这样的群体中,为邪教的传播提供了合适的土壤,因为邪教的传播原本就是“杀熟”,即摆出一副悬壶济世的伪善面孔,利用亲人朋友的不设防心理,让自己人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诱惑亲人朋友加入邪教,正所谓“熟人缺熟人,不用淘啥神”。也正因为如此,利用微信群传播邪教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法律必须严惩的范围之内。
法律上的适用性
近年来,邪教犯罪呈现新的方式,原有的一对一发送传单、上门传播依然存在,更多的则是利用手机互联网犯罪,有鉴于此,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00条进行了修改完善,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这就为司法部门打击利用微信群传播邪教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奉劝邪教人员悬崖勒马,早日醒悟,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要利用微信群传播邪教,否则害人害己,后果很严重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