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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和国法并行,为反邪栓上“双保险”

日期:2017-01-06  来源:凯风河南网  作者:碧波  责编:樊亚蕾

  今年年初一则报道称,陕西商洛丹凤县武关镇惠家坪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下坪组组长段正安长期从事邪教活动,为邪教分子提供聚会场所,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这充分显示了我们国家不再仅仅从法律法规层面上严惩邪教,也从党规党纪层面上防范惩治邪教。其实,我们国家对待邪教的态度,历来都是法律和党纪并行,力图为反邪栓上“双保险”,从而最大限度铲除邪教。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那些为邪教带上“金箍咒”的国法和党纪!

  一、有关防范惩治邪教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决定》。《决定》第99条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反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198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正确处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作进一步司法解释。

  (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对防范、惩治、取缔邪教进行了全面规定,同时还倡导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还相继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法院还就《解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作了“解答”,成为执法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以及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都对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更加精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六)其它法律。《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邮政法》第三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等在不同领域对发布、宣扬邪教分别做了明确规定,坚决制止邪教传播。

  二、有关防范惩治邪教的党纪党规

  (一)《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1999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该通知强调,作为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而不能信奉“法轮大法”。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极少数有政治意图、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和策划者、组织者,要坚决清除出党。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该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该《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

  (四)《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该《准则》。准则第二板块第四部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中强调,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从以上的盘点可以看出,在防范惩治邪教问题上,我们国家一直都是“两手抓”,并且“两手硬”,尤其是现在,对党员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又多加了一道“金箍咒”,打击面更加广泛。国法与党纪并行,为反邪教栓上“双保险”,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