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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iPad等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宣扬邪教内容的APP

日期:2017-01-10  来源:凯风网  作者:厉洁  责编:樊亚蕾

  

工信部网站截图

  【凯风网2017年1月6日消息,记者:厉洁】2016年12月23日工信部网站发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该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宣扬邪教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该规定将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文件第十二条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英文简称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过网站、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

  

国家网信办网站截图

  2016年6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六条强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该规定第二条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国家网信办网站截图

  据悉,近年来不断有网友向有关部门反映苹果商店(Apple Store)提供宣扬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APP的问题。经核实,这些宣扬邪教的APP已经被主管部门责令下架。

  反邪教专家提醒,如果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或传播含有宣扬邪教内容的APP,网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举报网址:www.12377.cn,举报电话:12377,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二是向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电话为:010-12321、省会城市区号-12321)。

  三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

  附件: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