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圣国旗岂容侮辱
凯风网2016年12月22日消息,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法轮功人员茆训林、董志勇等人,因为侮辱国旗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当地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读罢这则消息,令人感到气愤。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运动员夺得了奖牌,看到五星红旗冉冉升起,会流下激动的热泪。我们普通人没有这个机会,但看到国旗仍然会肃然起敬和自觉爱护。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性旗帜,它通过一定的样式、色彩和图案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不准侮辱国旗的。有人会说,在美国侮辱就是轻罪,被看做是言论自由的表现,那你可以到美国去,并肆意侮辱美国国旗。事实上,国旗不是表达自由的对象,公民除了尊重国旗外没有别的选项,因为国旗所代表的政体乃至为表达自由所提供的宪法都是与国旗在价值观上一脉相承的,禁止侮辱国旗并不表示政府在其他领域也同样推销其观点,而肆意侮辱国旗就是在践踏国家的政体和价值取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你就要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是不容商量的。你在中国侮辱国旗,就会被看做是对国旗所代表的尊严和价值的挑战,或者说是认为你在侮辱自己的国家。
回到开头所讲的案例。2013年9月24日夜间,法轮功人员茆训林、董志勇窜至亭湖区黄尖镇小街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时,用镰刀毁坏该镇为营造国庆气氛悬挂在路灯杆上114面国旗,此举已经严重侮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造成恶劣的影响,法院以犯侮辱国旗罪,判处两名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一年,判罚得当,法轮功人员受到惩罚是罪有应得。
当然,法轮功人员会认为,按照李洪志的说法,国旗法也好,刑法也罢,都是人间的法律,法轮功弟子都是要去“法轮世界”的,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约束。而法轮功人员之所以敢公然侮辱国旗,无非也是仗着“法轮大法”的保护,认为人间法律对法轮功弟子奈何不得,就可以为所欲为。但除非你今天就带着身体飞上天,否则仍然要受到所在国的法律管辖,指望“法轮大法”会护佑你,对不起,那是墙上挂门帘——门都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胆敢对抗所在国法律,必将被法律的重锤砸得粉碎。
不信,咱们骑驴看唱本——走着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