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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起女性邪教成员获刑的法治意义

日期:2017-04-05  来源:凯风河南网  作者:樊亚蕾  责编:樊亚蕾

  今年以来,凯风网先后发布了江苏、江西、山西、新疆、河北、内蒙古、辽宁、山东等地10起女性邪教成员获刑案例。通过细心研读,可从中发现这些案例所折射的法治意义。

  

接受审判的泰兴市10名女性全能神邪教成员

  一是10起女性邪教成员获刑,法律价值在于高涨的群众举报热情让她们落网。打击邪教违法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纵观凯风网发布的这10起女性犯罪案例,其中至少有两起是因为群众举报而落入法网的。一个是凯风网2017年2月10日报道的《香河一女子“四进宫”宣扬邪教获刑5年》中的赵玉香,就是在香河县淑阳镇大罗屯村路口向过往的行人发放法轮功宣传品时,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另一个是凯风网2月17日报道的《赤峰两女子传播邪教法轮功获刑》中的王秀芳、李翠兰,也是因为两人在喀喇沁旗西桥镇两间房村委会门前向村民宣传“三退保平安”、“信真善忍可以保平安”等言论并张贴法轮功宣传贴时,经村民举报,被喀喇沁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案例表明,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包藏祸心的违法犯罪行为都逃脱不了群众雪亮的眼睛。因为,群众身处基层第一线,对身边事物的认识最直观,体味也最深。对于邪教法轮功的危害感受最直接也最有发言权。因此,邪教的丑恶面目最容易被人民群众识破,群众也最容易掌握其行踪。这些快速高涨的民众反邪教热情,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极大限度地彰显了民意和法治的力量,对于预防和惩治邪教犯罪来说,绝对是一件令人欣喜的大好事。反邪教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群众监督举报,功不可没。只有发挥人民群众之力量,教育群众,发动群众,才能取得反邪教斗争的彻底胜利!

  二是10起女性邪教成员获刑,警示民众只有敬畏法律才不致误入人生歧途。敬畏法律,方能善身。可在李洪志歪理邪说蛊惑下,即便那些所谓有“知识”的人也不能坦然处之。如凯风网2017年2月24日《盐城市一女子散发邪教宣传品获刑》报道中的朱丽俊,原是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名大学生干部,2008年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由此被开除了公职,开除了党籍。这些所谓的“挫折”,导致了朱丽俊人生天平严重失衡,她一心只想借助法轮功的力量来摆脱困顿的人生。2015年朱丽俊因再次散发邪教宣传品时被抓获,随后获刑二年。

  对于拥有高学历且有社会阅历的朱丽俊来说,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她不可能不知道。为何漠视法律,屡教不改?朱丽俊的犯罪昭示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尊崇法治、信守法治,当成为公众的普遍信仰,只有不断强化法律观念,树立法律敬畏意识,我们才能寝食安然、处事泰然、胸中坦然、生活怡然,邪教自然也会被拒之门外。

  三是10起女性邪教成员获刑,彰显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案件是否处理得正确、标准,就是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回顾10起女性邪教成员获刑案例,可以说每一起案例都高度体现着这一原则。比如,对盐城市女子朱丽俊散发邪教宣传品一案,当地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丽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证人顾某、王某、蔡某、蔡某、培某、陈某等多名证人指证,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朱丽俊在阳光康居园小区散发法轮功宣传光盘和手册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透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地法院的依法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彰显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些案例也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从法轮功到全能神、门徒会……邪教组织门类众多,但其本质皆是欺世盗名、蛊惑人心、危害社会的恶魔。打击处理邪教组织犯罪不仅需要一场公正的审判,更重要的是要打好一场法治之战,用法治手段开展反邪教斗争。人民法院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让审判过程公开透明,让正义看得见,无疑树立了全社会战胜邪教的信心。

  10起女性邪教成员获刑的典型意义,必将推动反邪教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