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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在法律面前无路可走

日期:2017-04-05  来源:凯风河南网  作者:樊亚蕾  责编:樊亚蕾

  众所周知,法律是对公民行为具有普通约束性的规范准则,可是李“主佛”为标榜自己炫“神通”,却大言不惭地向信徒灌输练法可以不受法律管束、大法高于人间法律等诳语。但事实上,组织与实施邪教活动作为被法律明确了的违法行为,均无一例外地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法律面前“神通”哪儿去了?

  诳语折射了“主佛”内心对法律的深度恐惧

  如果修炼了法轮大法可以超越于人间法律之外,那么对于大法的创立者与“掌门人”来说更是可以为所欲为、心无忌惮了。但是谈及法律“主佛”内心却是深为恐惧不安的,自从其逃往美国后,就将美国作为了其避难所,再也不敢回来大陆进行所谓的“弘法”活动,怕的就是受到中国法律的严惩。要是真有什么“神通”,完全可以让中国法律听从于他的意志,不再对其进行追究,但这“神通”不过就是说说玩儿罢了,骗得了别人却骗不了自己。就是“主佛”在美国也得遵守该国的法律,据说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因违章被罚款,最后也是乖乖地接受了处罚,原来“主佛”也得顺服于人间的法律了,不然其一天也不能生存。而之所以说出大法比法律还要大的诳语,意在传递几层信息:法轮大法是宇宙最大的“法”,而能管住人间法律的李“主佛”才是宇宙最大的“佛”;“主佛”不怕法,弟子们也不用怕法,等等。而越是这样打肿脸充胖子、怂恿弟子练法公然无视法律,越暴露了其内心对法律的恐惧。

  诳语形成了对弟子以身试法的误导

  “主佛”向信徒灌输如此之诳语,也在向信徒说明,只要一切听从于“主佛”并按其意愿行事就会得到其庇佑,这种精神暗示致使信徒有恃无恐并最终付出了惨痛代价。法轮功信徒高兵在新加坡随意喷涂“弘法”宣传标语,被该国政府处以鞭刑;加拿大法轮功痴迷者瑞陶尔企图入店抢劫枪械,被警察就地正法。还有,中国政府时刻没有放松对邪教组织违法活动的打击,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随着对邪教违法活动量刑标准的更加细致化,全社会形成了对邪教活动的依法打击与高压震慑态势,不少信徒因受到法轮功邪教的精神控制,听信其编造的歪理邪说,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传播邪教思想的活动,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这些信徒在受到法律审判之时,是否反思过“主佛”关于大法大于法律言辞的荒谬性?而如今,大法并没有挡住中国政府关于反邪教的立法进程,从今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对邓翠苹等五名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宣判,就是适用新司法解释的首案,邓翠苹、李琼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与4年,依法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李“主佛”的诳语只能欺骗那些对法律蒙昧无知的信徒,而信徒以身试法只是充当了“主佛”的炮灰罢了。

  宽严相济政策给迷途知返的信徒带来了光亮

  法律既是严厉的,又是有人情味的。对于犯罪情节恶劣,且不知悔改的,必须严厉打击,而对于悔过悔罪态度诚恳的可以宽大处理,这是法律刚柔两性的体现。新司法解释中规定,对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这一规定也在峨山县邓翠苹一案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被告人普志明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对其适用了缓刑;被告人李丽、秦莉媛犯罪情节较轻,并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对其免予了刑事处罚。法律的这一规定给受法轮功邪教蒙蔽的信徒摆脱邪教控制、回归正常生活带来了希望,也让其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李“主佛”因触犯中国法律逃之夭夭,却别有用心地煽动信徒对抗法律,这已是在邪恶的路上渐行渐远,等待其的必是法律的严惩。

  李“主佛”的“神通”是吹出来的,其有没有“神通”、“神通”有多大,他本人心里最清楚,而法律是公正的,它保护的是社会的良知与正义,对于不知悔改对抗正义的邪恶行为,在法律面前终究无路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