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据中国反邪教网报道,近日江西九江一“法轮功”人员因在微信朋友圈中传播散布邪教信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无邪君经常强调,中国政府处理邪教的政策是,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但这绝不意味着,突破法律底线的人可以不受到法律的惩处。
众所周知,“法轮功”于1999年7月被中国政府依法取缔之后,李洪志逃到美国继续从事邪教活动,同时大肆从事各种反华活动,已经蜕变成为以邪教方式活动的政治组织。“法轮功”所属的大纪元网、新唐人网等,主要以造谣、唱衰中国为能事。据舆情专家分析,网上散布的各类政治谣言如果追根溯源,70%以上都来自境外“法轮功”的网站。这些报纸、电视台及网站已经成为境外各类敌对势力共用的反宣平台。大家知道,办媒体网站是要烧钱的,这种旨在抹黑中国、不求赢利的宣传机器的背后金主是谁、协调各方的调度者是谁、目的何在,地球人都懂得。随着国内微信朋友圈的兴起,“法轮功”又盯上了微信传播渠道,煽动、指使其人员利用朋友圈传播各种政治谣言、宣扬邪教,殊不知是把他们往法律的枪口上撞,完全不顾惜追随者的利益。
该案值得关注的是,凌某将宣扬“法轮功”的相关文章发布于自己朋友圈中,其传播方式并非通常意义上专门建立的微信群组。通过法院对该案事实的认定及判决结果看,这种以个人为核心,以其好友为固定受众所组成的朋友圈,其特征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 “群组”的含义。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属于行为犯,即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微信朋友圈是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发在朋友圈的信息,好友均可看到。因此,只要行为人在200人以上的朋友圈发出宣扬邪教的信息,就标志该犯罪已为既遂状态。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条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国的法律,不仅是散布传播邪教信息有可能触碰法律,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以及散布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都有可能触犯法律。
截至2017年9月底,微信合并月活跃账户达9.8亿。微信朋友圈已成为大众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人们在享受网络科技带来的便利时,也要时刻警惕别有用心的人也在利用微信搭便车。网民们需要擦亮眼睛,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